2007年10月1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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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量身定做 本报分类解读
本报记者 李道演

  新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重点,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因此,每一户城市低收入家庭都可以在这份《实施意见》中找到适合自身条件的规定。

  廉租住房:
  户保障面积在36至50平方米之间
  杭州的下岗工人王师傅一家三口租住在一间只有40平方米大小的农民房里,每个月将近1000元的租金让一家人生活拮据。像王师傅这种情况的家庭,从明年开始就将被纳入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
  我省的《实施意见》提出:从2008年起,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据测算,按照上述标准,未来三年全省需要保障的家庭约有3.36万户左右。
  另外,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36平方米是《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线,50平方米则是国务院规定的新建廉租住房的最高面积控制标准。
  如此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怎样保证足够的房源和保障资金?
  《实施意见》中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尽可能实现实物配租。在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适当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及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从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社会定向捐赠资金等多条渠道收集。  

  经济适用住房: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8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过去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政策调整。
  我省《实施意见》对此予以了细化,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
  按照这一标准测算,今后三年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万平方米左右。
  按照国家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考虑到我省土地资料紧缺的状况,《实施意见》规定:“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因此人们非常关心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实施意见》对此作出了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自本实施意见发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以上比例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农民工住房:
  强调用工单位责任
  我省是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之一,为农民工提供“家”的温暖,才能让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浙江、建设浙江。因此,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是我省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实施意见》对此强调了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应集中建设集体宿舍,面向农民工出租。
  另外,在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也要关注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二是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